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37號
TCDV,100,勞訴,37,201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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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琼南
法定代理人 趙亞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安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
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1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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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