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琼南
法定代理人 趙亞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安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
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1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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