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93號抗 告 人 林國鎮 蘇秀英 林維卿 林奕汝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雪等人間因100年度事聲字第93 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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