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0年度,87號
TCDV,100,事聲,87,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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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87號
異 議 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先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聲
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經查:本件異議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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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