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林妙瑱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其中被告林妙瑱被訴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一 案,已經本院為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規定,原告請 求被告林妙瑱之損害賠償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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