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0年度,29號
TCDM,100,選訴,29,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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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娟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江祥
      廖倫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九年度選偵字第八、十九、一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麗娟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祥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廖倫棟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七、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黃麗娟係臺中市議員陳成添服務處之秘書,其有意競選九 十九年第一屆臺中市(直轄市)北屯區同榮里里長,且在開 放登記參選後,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登記為該次里長 選舉之候選人,而江祥曾任同榮里里長,廖倫棟則為黃麗娟 之乾爹,其等均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期約或 交付賄賂,而約定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適黃麗娟之不知 情友人賴優慈為答謝黃麗娟仲介房屋買賣,於九十九年八月 五日訂購「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三百十五份(總價新臺幣 《下同》六萬三千元,每份二百元)作為致贈黃麗娟之謝禮 ,黃麗娟即委請賴優慈囑廠商運送至廖倫棟位於臺中市○○ 區○○路三段九一五號住處寄放,貨到後賴優慈先後分二次 取走共七十五份,所餘二百四十份「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 仍放置在廖倫棟上址住處。詎黃麗娟為求能順利當選,竟與 江祥廖倫棟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接續犯意聯 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採由黃麗娟江祥廖倫棟獨自前往,或江祥偕同黃麗娟前往,或前述不詳人 士陪同黃麗娟前往等方式,分別將上開「柔芙四季輕蓋毯」



禮盒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設籍在同榮里,且對於臺中市第一 屆同榮里里長候選人具有投票權之朱進萬邱阿敏、于徐秀 美、林森雄、鍾張秀娟,並要求伊等投票支持黃麗娟,藉此 接續行求賄賂予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之對象、時間、地點 、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惟朱進萬邱阿敏于徐秀美林森雄、鍾張秀娟並無受賄意思,故未允諾投票支持黃麗娟 ,致未就交付賄賂達成意思合致,而僅達行求賄賂之階段。二、嗣為檢警接獲檢舉情資後,循線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同年 月八日,持搜索票前往如附表三所示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而江祥就其行求賄賂行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自白犯罪。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偵六隊暨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烏日分局、豐原分局偵辦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朱進萬邱阿敏于徐秀美林森雄、鍾張秀娟、郭廖 秀允、邱清圳蘇炳文江廖玉梅、楊定順、江聯芳、林茂 成之警詢筆錄: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著 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 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 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 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亦有明定。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 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 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 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 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七 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三七號判決意旨參照);倘法院業已依據 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 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所為證述,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 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外(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 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 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 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 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



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 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最高法院九十 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三七0號判決意旨亦採此見解)。本案證 人朱進萬邱阿敏于徐秀美林森雄、鍾張秀娟、郭廖秀 允、邱清圳蘇炳文江廖玉梅、楊定順、江聯芳、林茂成 於警詢之證述,雖屬被告黃麗娟江祥廖倫棟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向司法警察所為之言詞陳述,然上開證人已於本院審 理程序時到庭具結作證,並在賦予被告黃麗娟江祥、廖倫 棟暨選任辯護人對質詰問機會之情形下為證述,是被告黃麗 娟、江祥廖倫棟於訴訟上之程序權,既已受保障,上開證 人於警詢之陳述,其瑕疵即經補正,而具證據能力,自得作 為本案法院論斷之依據。
二、偵查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所明定。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 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 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然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 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 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 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 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 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 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 證據能力。被告黃麗娟廖倫棟之選任辯護人雖爭執共同被 告江祥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偵訊證詞之證據能力,暨被告黃 麗娟、江祥廖倫棟之選任辯護人固質疑證人朱進萬、邱阿 敏、于徐秀美林森雄、鍾張秀娟、郭廖秀允、邱清圳、蘇 炳文、江廖玉梅、楊定順、江聯芳、林茂成偵訊證詞之證據 能力,但查共同被告江祥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偵查中基於證 人地位,具結證述有關被告黃麗娟廖倫棟部分,及證人朱 進萬、邱阿敏于徐秀美林森雄、鍾張秀娟、郭廖秀允、 邱清圳蘇炳文江廖玉梅、楊定順、江聯芳、林茂成分別 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所為陳述,業經具結,有結文附卷可稽 ,且選任辯護人皆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任何不法取 供之情形,則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係由共同被告江祥及證人 朱進萬邱阿敏于徐秀美林森雄、鍾張秀娟、郭廖秀允 、邱清圳蘇炳文江廖玉梅、楊定順、江聯芳、林茂成



於自由意識而陳述,又無其他證據足認該等證述有何顯不可 信之情事,是共同被告江祥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偵訊及上開 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皆具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案其他卷證所涵括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於本案辯 論終結前,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被告黃 麗娟、江祥廖倫棟及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 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適合作為本案之證據,是後述所引 用證據之證據能力皆無疑義。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黃麗娟江祥廖倫棟固坦承黃麗娟係九十九年第 一屆臺中市(直轄市)北屯區同榮里里長選舉之候選人,江 祥曾任同榮里里長,廖倫棟則為黃麗娟之乾爹,其等曾單獨 或共同前往如附表一所示地點致贈「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 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投票權人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 行求賄賂之犯行,(一)被告黃麗娟辯稱:其在陳成添縣議員 服務處擔任秘書,九十九年八月八日父親節前夕致贈「柔芙 四季輕蓋毯」是為了關懷老人,贈禮時只有說爸爸節快樂, 沒有任何請求、文宣或名片,也沒有叫他們投票給其云云; (二)被告江祥則辯以:爸爸節送禮時離選舉登記還很久,而 且也沒有談到選舉,送禮的對象都是六十五歲以上的低收入 戶老人,伊在偵訊時點頭只是表示知道為了選舉而送禮是犯 罪,並非認罪云云;(三)被告廖倫棟辯解:因為鍾張秀娟在 作慈濟,所以渠拿「柔芙四季輕蓋毯」給鍾張秀娟轉送貧困 的人云云;(四)選任辯護人為被告黃麗娟江祥廖倫棟辯 護稱:⒈本案係以行求賄選罪提起公訴,而非期約、交付賄 賂或不正利益。惟本案是否確有「提前賄選」之行求賄選行 為,須視有無對價關係而定。又是否構成行求賄選犯行,必 須「行賄及受賄者均預期於有意參選者成為候選人後,再由 受賄主體即有投票權之人履行投票選舉該特定候選人之約定 條件」始足當之。⒉被告黃麗娟贈送輕蓋毯之對象均係年滿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且一戶縱有二名年滿六十五歲老人,仍 僅贈送一件輕蓋毯,苟有行求賄選之意圖,理應挨家挨戶逐 一贈送。又此屆里長選舉係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至九月十七 日始受理候選人登記,被告黃麗娟係於九十九年八月上旬贈 送父親節禮物,贈送時並未「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 價關係,且距離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選舉,相隔逾三個 月,顯與里長選舉無對價關係。⒊被告江祥於九十九年十月 五日先後二次警詢都未坦承有任何「行求賄選之犯行」,同



日偵訊,檢察官問「是否知道候選人送有價值的財物、禮品 給選舉權人是犯罪?」,被告江祥回答:知道,並就違反選 罷法部分為認罪。惟檢察官係問「候選人」如送有價值之財 物或禮品給選民,要被告江祥回答是否犯罪,而被告黃麗娟 於九十九年八月上旬並非里長候選人,該屆里長選舉係九十 九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始受理候選人登記,檢察官顯係以 假設條件誘導詢問,被告江祥所為認罪之表示既係遭誘導所 為,自不得為被告江祥不利之證據。⒋被告廖倫棟僅贈送輕 蓋毯給鍾張秀娟,贈送時並未告知該輕蓋毯係被告黃麗娟所 贈送,證人鍾張秀娟亦未懷疑係里長候選人所送,被告黃麗 娟事後復向證人鍾張秀娟表示與里長選舉有關,請證人鍾張 秀娟支持,顯見被告廖倫棟贈送輕蓋毯給鍾張秀娟時,並未 「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並無「行求賄選」之對價關係 。然查:
(一)被告黃麗娟為臺中市議員陳成添服務處之秘書,且係九十九 年第一屆臺中市(直轄市)北屯區同榮里里長選舉之候選人 ,該次選舉自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參選 登記,並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投票,而如附表一所示 之證人朱進萬邱阿敏于徐秀美林森雄、鍾張秀娟均為 臺中市北屯區同榮里里民,具有上揭選舉投票權等情,業據 被告黃麗娟江祥廖倫棟坦認及該等證人證述在卷,並有 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台中市議員陳成添服務處秘 書黃麗娟」名片、「同榮里里長參選人黃麗娟」名片得憑; 又本案「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乃係證人賴優慈於九十九年 八月五日所訂購,總價六萬三千元,每份二百元,作為感謝 黃麗娟仲介房屋買賣之謝禮,並囑廠商賴淑茵送至廖倫棟住 處寄放,期間證人賴優慈曾取走七十五份,所餘二百四十份 歸被告黃麗娟所有乙節,亦經被告黃麗娟廖倫棟供承及證 人賴優慈賴淑茵證陳屬實,且有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 北分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內銷出貨單各一紙、新竹貨 運客戶簽收單一紙在卷足稽,核屬相符,此部分之事實,自 堪採信。
(二)就附表一編號一被告黃麗娟行求賄賂證人朱進萬部分: ⒈被告黃麗娟偕同不詳人士,於九十九年八月八日前某日,前 往證人朱進萬位於臺中市○○區○○里○○路四一二號住處 ,交付證人朱進萬「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一份之事實,為 被告黃麗娟所不否認,並經證人朱進萬於警、偵及審理時證 述屬實,且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柔芙四季輕蓋毯 」禮盒一份可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⒉關於被告黃麗娟贈送「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一份之目的,



已據證人朱進萬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警詢時證稱:警方查扣 物品係里長候選人黃麗娟贈送給我,她說這是八八節禮物, 要祝我父親節快樂,並當場取出她的名片一張交給我本人, 要我這一次選舉要多多支持她本人,是九十九年八月八日之 前幾天,由黃麗娟及一位我不認識之女性陪同前來我家,黃 麗娟僅說係送我父親節的禮物,並要我這一次里長選舉要支 持並票投給她,我本人有投票權,因黃麗娟突然來送禮,我 反應不及且有想要送還給黃麗娟,但又怕她誤會我不支持她 ,因此我就原封不動將該禮物柔芙四季輕蓋毯,丟放在我住 家二樓房間內之衣櫃角落處一直未使用等語明確(見警卷第 三八頁至第四十頁);復於同日偵查中具結證陳:是九十九 年八月八日附近,某日早上我去運動回家時,黃麗娟有拿一 張名片,和這個禮盒一起給我,說她要出來選里長,請我幫 忙,她是先拿禮盒給我,之後再拿她的競選名片給我,我才 知道,我也不好意思當面退還給她等詞甚詳(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選偵字第八號卷第一00頁至第一 0一頁)。
⒊被告黃麗娟、選任辯護人雖質疑證人朱進萬九十九年十月五 日警、偵證詞之真實性,惟證人朱進萬關於此部分之證述, 經本院於一00年八月二十四日當庭勘驗證人朱進萬該次警 詢、偵訊錄音或錄影光碟結果,文意內容確與警偵筆錄所載 相符,且員警詢問、檢察官訊問均採一問一答方式,訊問態 度皆平和,亦讓證人朱進萬有時間思考再回答,證人朱進萬 精神狀態良好,並無意識不清之情形,此有本院勘驗筆錄、 錄音錄影光碟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九十頁至第九三頁、 第一四五頁至第一四八頁),茲節錄如下:
⑴節錄證人朱進萬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警詢錄音光碟內容: 問:她這回是參選什麼?
答:里長。
問:里長喔,她說要祝你八八節快樂喔?
答:恩啊。
問:她有拿一張名片給你,是不是這樣?
答:恩啊。
問:她拿名片之後,她跟你說什麼?
答:說如果選舉就幫忙一下。
問:幫忙算是多多支持她就對了?
答:嗯啦。
問:只有收到毛毯喔?
答:一個毛毯,嗯。
問:其他的沒有啦喔?




答:其他都沒有。我就沒有在管這個,我早上我還是要去運 動。
問:好好,沒有關係。那你這個東西,這個禮品是不是警方查扣 的這個?是嗎?
答:是啦。
問:好。你說她送你的日子你知道嗎?
答:忘記了,不知道,知道八八節,之前…前還是後也不太記得 了。
問:沒辦法確定就對了?
答:嗯。也不知道她要來啊。
問:跟一個你不認識的男生陪她來的嗎?男的還是女的陪她來? 答:女的勒。
問:蛤?
答:兩個都女的。
問:要求說這回選舉你就幫忙支持她這樣而已,是不是這樣? 答:嗯啦,拿一張名片,就說…
問:說什麼?來。說什麼?
答:拿一張名片啦。
問:嗯。
答:就說以後如果怎樣,就剛好可以幫她忙。
問:什麼就剛好可以幫她忙?
答:算說是幫忙她出來選里長,就是投給她就對了。 問:喔,票投給她就對了?
答:嗯。
問:你跟這個送禮的黃麗娟有何關係?親戚還是什麼關係? 蛤?
答:沒有親戚關係,之前也不認識。
問:沒有關係喔?
答:沒有。
問:不熟就對了?
答:恩啊。
問:不認識喔?
答:嗯。
問:跟她有仇恨嗎?
答:也沒有。
問:她去送禮的時候,她有跟你說她什麼人嗎? 答:沒有說。
問:拿一張她的名片而已嗎?
答:嗯啊。
問:是不是這樣?




答:嗯啊嗯啊。
問:拿名片之後她怎麼說?
答:就說如果選舉有機會幫她忙,直接幫忙。
問:她算跟你說她自己有誠意來祝你父親節快樂,麻煩你如 果選舉幫她忙支持這樣?
答:如果有機會幫她忙。
⑵節錄證人朱進萬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內容: 問:這個東西怎麼來的,這個誰送你的?
答:送的喔,我早上都會去運動,回來時差不多十點左右。 問:八月八日之前還是之後?
答:好像之前還是…忘記了。
問:那天早上你出去運動回來時候,怎麼樣?
答:她就來我們家。
問:誰?
答:後來她拿一張名片的時候,那個黃麗娟說她要出來參選 里長,剛好幫她忙這樣。
問:黃麗娟有拿一張名片?她和誰去的?
答:不認識,那個不認識。
問:男的還是女的?
答:女的,那個…她就和一個女生來,那個應該是沒有進來,我 也太久了忘記了。就坐一下就走了。
⒋觀諸員警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在證人朱進萬住處所查扣由被 告黃麗娟交付之名片一張(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九年度選偵字第八號卷第九七頁),其上確實印載「同榮里 里長參選人黃麗娟」字樣,基上,被告黃麗娟於前揭時、地 交付「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及競選名片予證人朱進萬時, 既向證人朱進萬言明「如果選舉就幫忙一下。」、「如果選 舉有機會幫她忙,直接幫忙。」等語,明顯可知被告黃麗娟 所指即係里長選舉時,請證人朱進萬投其一票,而證人朱進 萬亦知悉被告黃麗娟係為尋求里長選舉投票支持之事而贈送 該「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證人朱進萬雖無受賄意思,惟 因不好當面拒絕,仍予以收受,但並未允諾投票支持被告黃 麗娟。是依證人朱進萬上揭證詞,被告黃麗娟所贈送之「柔 芙四季輕蓋毯」禮盒,確係用於選舉中以換取投票支持之餽 贈無誤,並非單純禮俗往來,而該「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 ,一般市場售價為一千二百八十元,網路特惠價亦需五百九 十九元,證人賴優慈購買價格為二百元一情,有卷附網路售 價單一紙、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電子計算機統 一發票及內銷出貨單各一紙得參(見警卷第一一一、三三九 頁),可知具有相當之經濟價值。從而,被告黃麗娟既確有



對證人朱進萬行求賄賂之故意,證人朱進萬亦知該「柔芙四 季輕蓋毯」禮盒係為里長選舉所致贈,而依據卷內資料,並 無明確證據可資認定證人朱進萬有受賄意思,且向被告黃麗 娟明示或默示「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故應僅至「 行求」階段,縱然如此,猶足認被告黃麗娟提出「柔芙四季 輕蓋毯」禮盒致贈證人朱進萬,與行求證人朱進萬在里長選 舉時投票支持被告黃麗娟之間,具有對價關係。 ⒌至證人朱進萬嗣於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警詢改稱:黃麗娟於九 十九年七月間來我家找我,說要向我哥租圍牆吊掛競選看板 ,那是我哥哥的圍牆,我將我哥的電話給她自己去聯絡,因 為沒有拿租金,所以黃麗娟於九十九年八月八日前後幾天拿 一件柔芙四季輕蓋毯送我,說是要感謝我云云;又於本院審 理時異稱:黃麗娟於爸爸節前拿毯子來只有說爸爸節快樂, 沒有說什麼,也沒有附名片,當時我不知道黃麗娟要出來選 同榮里里長,是到九月份黃麗娟到我家說要選里長,才拿扣 案名片給我,說想要借對面我哥哥朱進旺的地方掛旗幟,黃 麗娟第一次跟我拜託說里長選舉時要支持她是在九十九年九 月上旬,我第一次警詢時說黃麗娟於九十九年八月八日前一 起拿毯子及名片來,那是警察硬說的、大聲兇我,給我壓力 云云。惟查:
⑴證人朱進萬固自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警詢起翻異稱「柔芙四季 輕蓋毯」禮盒係被告黃麗娟為感謝租掛看板、旗幟而贈送云 云,然經本院於一00年八月二十四日當庭勘驗證人朱進萬 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警詢錄音光碟,發現被告黃麗娟於證人 朱進萬該次接受員警詢問時非但在場,且不斷插話,以「七 、八月間。」、「說租的就好了,不用說的那麼複雜。」、 「不用說的那麼複雜,說租的就好了(黃麗娟小聲跟朱進萬 說:這個這樣就不會再傳喚了,都沒事了。)這算…沒有在 錄音啦厚,還是有?」、「想要跟他(指朱進萬)說話。」 、「算說沒有跟我拿租金,送他毯子。」等語暗示、誘導證 人朱進萬,而證人朱進萬在被告黃麗娟干擾、引導下,亦不 時附和稱「嗯啦。」、「她就感謝我介紹,送我一件毯子。 嗯啦。」、「沒有啦,她就跟我租,我就幫她介紹,可能是 那個感謝,拿那個毯子給我這樣而已。」,則證人朱進萬該 次警詢陳述,明顯受到在場被告黃麗娟之影響、左右,此部 分證詞之真實性,已大有可疑。
⑵再者,證人朱進萬於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警詢中陳述:黃麗娟 是九十九年七月來找我,我將我哥的電話給她自己去聯絡云 云,然於本院審理時則稱:黃麗娟於九十九年九月到我家說 要選里長,跟我拜託說對面的空地讓她掛旗幟云云,足見證



朱進萬此二次有關吊掛看板、旗幟之陳述,明顯不符,況 如係證人朱進萬之兄朱進旺提供場地供被告黃麗娟吊掛看板 、旗幟、布條,按理被告黃麗娟應係致贈禮品予朱進旺為是 ,何以會將「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贈與證人朱進萬?此亦 有違常情。
⑶證人朱進萬雖又稱:扣案名片是黃麗娟九十九年九月份到我 家說要選里長、掛旗幟布條時才拿給我,第一次警詢時我說 黃麗娟於八月八日前一起拿毯子及名片給我,那是因為警察 大聲兇我,給我壓力云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朱進萬 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警詢筆錄結果,員警詢問態度平和,且讓 證人朱進萬有時間思考再回答,證人朱進萬精神狀態良好, 並無意識不清之情形,有上揭本院勘驗筆錄得考,已如前述 ,查無證人朱進萬所稱員警很兇、給伊壓力之狀況。而證人 朱進萬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警詢時,明確證稱被告黃麗娟係 將扣案之印有「同榮里里長參選人黃麗娟」名片及「柔芙四 季輕蓋毯」禮盒一同交付予伊屬實,徵之證人朱進萬與被告 黃麗娟並無仇怨,業據陳明在卷,衡情證人朱進萬應無設詞 攀誣,或虛構事實以陷害被告黃麗娟之理,是以,倘被告黃 麗娟未有前揭行為,證人朱進萬何須指證被告黃麗娟有同時 致贈「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及交付扣案名片之行為? ⑷基上,證人朱進萬於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警詢及本院審理改稱 :黃麗娟是九十九年八月八日前後幾天拿一件柔芙四季輕蓋 毯來感謝我云云,明顯與伊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警、偵證詞不 符,而證人朱進萬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警詢、偵訊所述距事 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真實,且係單獨面對員警或檢察官之訊 問,並無被告在庭或其他成員參與旁聽之壓力,亦無事後串 謀之情形,自較少受到外力干擾,應較可信,益徵證人朱進 萬於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警詢及本院所述,有所顧忌且刻意迴 避,顯係事後維護被告黃麗娟之詞,不足採信。 ⒍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黃麗娟辯護稱:依證人朱進萬於九十九 年十月八日警詢及鈞院審理中之證詞,被告黃麗娟贈送「柔 芙四季輕蓋毯」時並未談及競選事宜,非因將競選里長始贈 送該「柔芙四季輕蓋毯」,顯無行求賄賂之對價關係,且被 告黃麗娟應該是拿「台中市議員陳成添服務處秘書黃麗娟」 名片給證人朱進萬,因為被告黃麗娟是在九十九年九月十三 日登記參選後,才印製同榮里里長候選人名片,該參選名片 於九十九年八月初根本還沒印,並提出印製名片收據二紙為 證。然證人朱進萬於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警詢及本院審理所為 證言,礙難憑採之理由,前已詳細論述;又選任辯護人固提 供友亮專業攝影收據二紙,欲證明該「同榮里里長參選人黃



麗娟」名片係分別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及九月二十七日所 印製,但徵諸歷年來國內各項選舉均甚激烈,有意參選之候 選人於參選登記前,即提前積極進行佈署活動,著手為各項 選舉事務之進行,並提早於參選登記前印製無號次之參選名 片已屬常態,是以,卷附二紙名片印製收據,至多僅能證明 被告黃麗娟曾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及九月二十七日委託友 亮專業攝影印製名片,尚難據此證明被告黃麗娟未曾於參選 登記前印製「同榮里里長參選人黃麗娟」之名片。因之,選 任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及所提收據,自難作為有利被告黃麗 娟之認定。
(三)就附表一編號二被告黃麗娟江祥行求賄賂證人邱阿敏部分 :
⒈被告黃麗娟江祥於九十九年八月初某日,前往證人邱阿敏 位於臺中市○○區○○里○○路○段一八一之三號邱阿敏住 處,交付證人邱阿敏「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一份之事實, 為被告黃麗娟江祥所不否認,並經證人邱阿敏於警、偵及 審理時證述在卷,且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柔芙四 季輕蓋毯」禮盒一份可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⒉關於被告黃麗娟江祥贈送「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一份之 目的,已據證人邱阿敏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警詢時證稱:搜 索現場警方查扣物品是黃麗娟江祥拿到我家的,大約是九 十九年八月初某天傍晚時,由黃麗娟江祥送來「柔芙四季 輕蓋毯」一件及黃麗娟名片一張,他們直接放在桌上,只有 說拜託一下而已,我有北屯區同榮里選舉權等語明確(見警 卷第八七頁至第八九頁);復於同日偵查中具結證陳:我有 同榮里投票權,查扣的蓋毯是在九十九年八月初傍晚三至四 點黃麗娟跟舊里長江祥拿到我家的,他們只有拿一件給我, 江祥有跟我說「拜託」,他交付一件蓋毯給我,名片是他講 拜託的時候順便拿給我的,黃麗娟都沒有說什麼,黃麗娟江祥帶來的等詞甚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 度選偵字第八號卷第一五一頁至第一五二頁)。 ⒊被告黃麗娟江祥及選任辯護人雖質疑證人邱阿敏九十九年 十月五日警、偵證詞之真實性,惟證人邱阿敏關於此部分之 證述,經本院於一00年八月二十四日當庭勘驗證人邱阿敏 該次警詢、偵訊錄音或錄影光碟結果,文意內容確與警偵筆 錄所載相符,且員警詢問、檢察官訊問均採一問一答方式, 訊問態度皆平和,亦讓證人邱阿敏有時間思考再回答,證人 邱阿敏精神狀態良好,並無意識不清之情形,此有本院勘驗 筆錄、錄音錄影光碟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一0七頁背面 至第一一一頁、第一六三頁至第一六七頁),茲節錄如下:



⑴節錄證人邱阿敏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警詢錄音光碟內容: 問:警方在妳家查到的東西是什麼人的?
答:拜託那個人的。
問:什麼人的?
答:江祥拿來的啊。
問:江祥和什麼人?
答:跟那個…麗娟喔。
問:其他的沒有就對了。妳於何時在什麼地方收到黃麗娟江祥 送的毯子?
答:就八月初左右的樣子。
問:誰拿給妳的?
答:就把我放著,放在那個那個桌子那個。
問:放桌上?
答:嗯啦,放桌子那。把我放著,說拜託這樣而已,就那個 。
問:「拜託」誰跟你講的?
答:江祥啊。
⑵節錄證人邱阿敏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內容: 問:有拿這個毯子是嗎?
答:拿一件毯子。
問:問喔,這個名片也是從你那拿到的?
答:嗯,上面…跟我拜託這樣。
問:實在…。這個毯子是誰送的?
答:那個那個以前的舊里長江祥和一個女的。
問:他們何時拿去你家的?
答:差不多八月初,八月初左右。
問:八月初,八月初拿給我的,八月初。妳說是黃麗娟和江 祥是嗎?
答:嗯嗯。
問:拿給妳的時候,他們兩個有說什麼話給妳? 答:沒有,他說拜託這樣而已,沒有說什麼,我就帶小孩, 小孩在那個,就拜託這樣。
問:是誰跟妳說的?江祥還是黃麗娟
答:江祥
問:江祥黃麗娟在旁邊說什麼?
答:沒有,她沒有說。
問:並交付一件蓋毯給我。那時候在毯子前面,上面就貼一 張名片?
答:沒有貼啦,他算手拿著放在那裡。
問:喔。他是說,他交付一件蓋毯給我,他交付一件蓋毯給



我,然後上面,名片喔,名片是他講拜託的時候順便拿 給我的。是他講拜託的時候順便拿給我的。名片他是放 著的是嗎?
答:嗯,跟我說,拜託喔,這樣放著。
問:所以他是拿給妳之後,妳就放在?
答:我就放在上面。
問:喔。是他,是江祥拿給我的時候,我把它放在包裝盒上 的,好,等一下喔。黃麗娟有說什麼嗎?
答:沒有。
問:妳說江祥,妳說黃麗娟江祥帶來的?
答:嗯啦。
問:哪一個是拿東西給妳的人,妳跟我講一下? 答:他就,他就一來就把它放在桌上。
問:哪一個?
答:江祥
⒋依證人邱阿敏前揭證詞,被告黃麗娟江祥於上開時、地, 將「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一份交付予證人邱阿敏時,雖僅 稱「拜託」,而未直接以言語表示請證人邱阿敏於里長選舉 中投票支持被告黃麗娟,然證人邱阿敏與被告黃麗娟江祥 並非熟識,之前亦無贈物往來,已據陳明在卷,而行賄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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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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