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慶財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9409、1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慶財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慶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 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賴慶財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 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100年6月17日 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認本案之共同被告蔡松鈺、張嘉元均已 進行交互詰問完畢,被告賴慶財雖已無勾串共犯之虞,但依 共同被告蔡松鈺、張嘉元之證言,被告賴慶財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仍屬重 大(檢察官於100年8月23日審理期日亦當庭更正起訴法條) ,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加以被告賴慶 財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定之觀察 勒戒處分等待執行,亦有逃亡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羈押因依然存在,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