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花玉
受 刑 人 崔佩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
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花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崔佩佩犯詐欺案件,經依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陳花玉繳納現金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拘 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2紙可證, 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