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777號
TCDM,100,聲,3777,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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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忠憲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
執聲字第2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NOKIA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忠憲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132號為緩起訴 處分,於民國99年8月30日確定,100年8月29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扣案仿冒NOKIA手機1支,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商 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 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經查,本案被告黃忠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132號 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8月30日確定,100年8月29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仿冒NOKIA手機1支,係 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 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 中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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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