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733號
TCDM,100,聲,3733,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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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澤
具 保 人 鐘智群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智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鐘智群因被告即受刑人林宏澤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 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 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宏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 保人鐘智群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 金保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 知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紙可稽。而受刑人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 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 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 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有送達証書影本2 份、拘票3紙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在押,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 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日:100 年9月15日)各1份在卷可考。綜合上開卷證,足認受刑人顯 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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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