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541號
TCDM,100,聲,3541,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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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豐舜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執聲字第2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豐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豐舜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1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6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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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