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0年度,6號
TCDM,100,智附民,6,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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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仲村隆藏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林翰緯律師
被   告 柒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文彬
共   同  林衍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謝世忠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智易字第7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 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 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50年台 上字第1898號判例參照)。又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 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商標法第7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原告)係依據日本國法所設立之外國公司,其營業所 設址於日本東京都,為國際知名之公司,具備一定之獨立財 產,董事長為辻信太郎,經原告董事會會議議事錄通過由仲 村隆藏代表公司可以提起訴訟等一切權利,有代表人,其雖 未經我國認許,依據商標法第70條,自有當事人能力。二、本件原告為外國法人,故本件性質上係屬涉外民事事件。就 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現行法律雖無明文,惟被 告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原告主張被告係於我國境內從事侵害 其商標權之不法行為,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參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意旨,應認對於行為地發 生於我國境內之涉外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即具有國際裁判管 轄權,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三、復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經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5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3條,並



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故自100年5月26日起已經適用新的涉 外民事法律,但依據新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規定: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 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 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採不 溯及既往原則,故應依照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 地法,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既係99年間發生在我國 境內,依上開規定,即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其裁判之準據 法。
四、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 書第2款亦有明文。原告於100年3月2日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 如被告等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附帶民事判決書內容 (包括案號、當事人、主文、事實欄),以不小於20號字體登 載於自由時報、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各一日;於100年8月12 日,更正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等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 實審附帶民事判決書內容(包括案號、當事人、主文、事實 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工 商時報及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各一日。(見本院卷第132 頁正反面),應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前揭規定,自無 徵得被告同意之必要,仍應准許原告所為之變更。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係爭商標經使用於各類商品,現均 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登記資料為 憑。是任何人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 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並不得將前述商品予以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否則即構成商標權之侵害。被告等明知原 告享有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且原告所製造或販售使用商標之 商品,歷來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已累積相當聲譽,為業界及一 般消費大眾所熟知,竟為牟不法利益,未經授權於同一或類 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明知為前述商品,而仍 予以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臺中 分隊於99年2月25日於臺中縣大里市○○○路365號實施搜索 扣押,查獲被告等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爰依商標法第61條、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但書、第3 項、第64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項,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因侵害系爭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 益,及原告信譽減損之損失等語。並聲明:(一)被告等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0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二)被告等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附帶民事判 決書內容(包括案號、當事人、主文、事實欄),以長25公分 、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 第一版下半頁各一日。(三)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柒賢國際有限公司魏文彬則以:被告柒賢國際有限公 司所販售之「草莓貓咪」布偶,是源自於「草莓貓咪」之註 冊商標,而不是源自於「HELLO KITTY」商標圖案,「草莓 貓咪」是獨立創作的商品,與「HELLO KITTY」商標立體化 的商品特徵不同,縱使部分臉部的表情有雷同,但還是不容 忽視整體造型特徵不同,「草莓貓咪」是圓球形造型,頭部 跟身體連成一體,有腳沒有手,也多了草莓的綠色蒂頭,身 上衣服也是不同顏色的草莓斑點,反觀「HELLO KITTY」特 徵為大頭、小身體,頭跟身體是區隔的,有手有腳,與其不 成比例的特徵,依通體觀察原則,「草莓貓咪」的立體玩偶 吊牌、包裝都跟「HELLO KITTY」的商標立體化不同,不會 讓消費者產生誤認或近似,被告柒賢國際有限公司等有注重 智慧財產權,本件,總共銷售30幾萬元,扣除成本後,獲利 僅27619元。就原告商譽損失部分,「草莓貓咪」玩偶吊牌 上明確記載「草莓貓」、「Strawberry Cat」,也標示柒賢 國際有限公司及惠佳玩具廠名稱,吊牌上未曾標示「HELLO KITTY」或者是「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SANRIO」 字樣或是「HELLO KITTY」的商標圖案,原告並無商譽損失 ,請求登報道歉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 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假執行。
三、被告謝世忠則以:其向被告柒賢國際有限公司批發系爭「草 莓貓咪」立體玩偶時,曾經被告魏文彬提示「草莓貓咪」商 標註冊證,以保證系爭草莓貓咪立體玩偶來源合法,且亦確 認草莓貓咪玩偶部分特徵修改自「草莓貓咪」註冊商標圖樣 。再者,系爭草莓貓咪玩偶之吊牌、包裝盒,未曾出現「HE LLO KITTY」、「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SANRIO」 字樣或「HELLO KITTY」的商標圖案,始終以「草莓貓」名 義簽立發票,未以「HELLO KITTY」名義促銷招攬顧客,並 無侵害第988295號「HELLO KITTY臉圖」、第142953號「HEL LO KITTY及圖」之商標,而無侵害商標權。再者,批發進貨 之「草莓貓咪」立體玩偶,共有7745只,經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系爭「草莓貓」立體玩偶共有361只,



是總共僅販賣7384只,每只賺取利潤3元,總獲利22152元, 原告主張之數額過高。且原告就商譽如何減損、受有如何程 度損失、賠償金額654000元如何計算均未舉證,是原告之請 求均無理由。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 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99年度智易字 第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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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柒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