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貿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偵字第893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貿捷明知「微電子電路smith 版本第 五版解答」係告訴人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下稱奧克斯福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 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及散布。詎其仍意圖銷售,基於散布而擅自以重製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於民國99年4 月間,在臺中市○○區○○路便行巷 215 弄32號之住處,以影印方式重製上開解答,並將上開解 答電子檔重製後,利用電腦網路連接露天拍賣網站,以其帳 號「wwfrock800」登入後,在該拍賣網頁內以每件紙本新臺 幣(下同)500 元、電子檔300 元之價格,張貼販賣前開解 答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並以其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款後,再透過網路傳輸該 解答電子檔,而以此重製方式侵害前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 權。嗣因告訴人英商奧克斯福公司臺灣分公司代理人臺灣國 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法務陳中正於同年12月10日,佯以顧客上 網購買並匯款後,接獲被告透過電子郵件所寄送之盜版電子 檔而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 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公訴人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提起公訴,依 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英 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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