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700號
TCDM,100,易,2700,201109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2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宏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
63 3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
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林世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楊宏逸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民國壹佰年拾貳月參拾壹日 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打火機壹個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宏逸於民國99年12月5 日凌晨4 時許,因同行友人缺少安 全帽使用,適其在位於臺中市○區○○路470 巷2 號之「新 第大樓」前騎樓,見蘇智煒所有黑色全罩式安全帽附掛在停 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6GZ-988 號重型機車車頭下方掛勾上,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犯意,以其所有打火機點火燒 斷上開安全帽帽帶之方式,竊取該頂安全帽,得手後,旋將 該頂安全帽交付予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雄」 之成年男子,再由綽號「大雄」之成年男子將該頂安全帽轉 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柔」之女子使用,並由綽號 「大雄」之成年男子騎車搭載綽號「小柔」之女子離開現場 。又楊宏逸本應注意以打火機在機車密集停放處點火後,離 去前應查看確認有無殘留火種,確實熄滅火勢,以免引發火 災,且依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 此,未確實將由其以打火機燒斷上開安全帽帽帶時所引起之 火勢熄滅,即逕行離開現場,致蘇智煒所有上開車牌號碼6G Z-988 號重型機車起火燃燒,火勢並延燒波及停放在該部機 車左右側與四周之如附表編號2 至13所示之機車,導致如附 表所示之機車受有如附表所載之損壞情形;該高溫火流另延 燒致使位於臺中市○區○○路470 巷2 號之建築物南側牆面 因受燒燻黑、柱面磁磚剝落、地面磁磚膨脹破裂,及位於臺 中市○區○○路470 巷6 號之早餐店騎樓天花板吊扇、日光 燈燒損燻黑,致生公共危險。嗣經警方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 面,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楊宏逸所有上開打火機1 個。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175 第3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編│ 車主 │車牌號碼及│損壞情形 │
│號│ │車種 │ │
├─┼───────┼─────┼──────────┤
│1 │車主:蘇智煒 │6GZ-988 號│塑膠外殼、前方把手、│
│ │ │重型機車 │座墊完全燒失,僅剩機│
│ │ │ │車骨架 │
├─┼───────┼─────┼──────────┤
│2 │車主:雷亭宣 │J78-881 號│塑膠外殼、前方把手、│
│ │使用人:雷小惠│重型機車 │座墊完全燒失,僅剩機│
│ │ │ │車骨架 │
├─┼───────┼─────┼──────────┤
│3 │車主:何意瑩 │925-QBL 號│塑膠外殼、前方把手燒│
│ │ │輕型機車 │失,僅剩機車骨架,另│
│ │ │ │座墊未完全燒失 │
│ │ │ │ │
├─┼───────┼─────┼──────────┤
│4 │車主:雷亭宣 │358-ELS 號│塑膠外殼、前方把手燒│




│ │ │重型機車 │失,僅剩機車骨架,另│
│ │ │ │座墊未完全燒失 │
│ │ │ │ │
├─┼───────┼─────┼──────────┤
│5 │車主:王文宏 │G32-753 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因高│
│ │ │重型機車 │溫縛射火流受燒變色、│
│ │ │ │燒熔 │
├─┼───────┼─────┼──────────┤
│6 │車主:黃祉禎 │215-GRT 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因高│
│ │ │輕型機車 │溫幅射火流受燒變色、│
│ │ │ │燒熔 │
├─┼───────┼─────┼──────────┤
│7 │車主:劉東儒 │N5D-733 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因高│
│ │使用人:劉懿嬅│重型機車 │瘟幅射火流受燒變色、│
│ │ │ │燒熔 │
├─┼───────┼─────┼──────────┤
│8 │車主:陳岷韶 │L2C-096 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座│
│ │ │重型機車 │墊因高溫幅射火流受燒│
│ │ │ │色、燒熔 │
├─┼───────┼─────┼──────────┤
│9 │車主:余承祐 │CM2-736 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座│
│ │ │重型機車 │墊因高溫幅射火流受燒│
│ │ │ │色、燒熔 │
│ │ │ │ │
├─┼───────┼─────┼──────────┤
│10│車主:何青蓮 │PLX-077 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座│
│ │ │重型機車 │墊因高溫幅射火流受燒│
│ │ │ │色、燒熔 │
│ │ │ │ │
├─┼───────┼─────┼──────────┤
│11│車主:王昭仁 │YJQ-120 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座│
│ │ │重型機車 │墊因高溫幅射火流受燒│
│ │ │ │色、燒熔 │
│ │ │ │ │
├─┼───────┼─────┼──────────┤
│12│車主:林子鈞 │BK5-259 號│座墊右側輕微燒熔 │
│ │ │重型機車 │ │
├─┼───────┼─────┼──────────┤
│13│車主:張云瑜 │018-BUQ 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座│
│ │ │重型機車 │墊因高溫幅射火流受燒│




│ │ │ │色、燒熔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