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光平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
羅國斌 律師
被 告 江家緯
王中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
被 告 李俊德
林哲宇
楊博鈞
江禎修
2
黃義文
蔡明良
蕭欽銘
黃葦伶
陳怡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石光平、江家緯、王中尉、李俊德、林哲宇、楊博 鈞、江禎修、黃義文、蔡明良、蕭欽銘、黃葦伶、陳怡瑛等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