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盈誠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台中市○區○○路一段149號5樓之1
被 告 張文傑
被 告 古逢春
被 告 林清泉
被 告 全炳傑
被 告 林世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刑事判決
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後應增列據上論斷欄內容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及增列「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 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開漏載情形,惟此漏載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