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2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弘
選任辯護人 溫令行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
第126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
,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林士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前向告訴人科思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即 黎汯洋支付新臺幣捌拾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之損害賠償,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士弘與黎汯洋、蘇芳仙、呂盈潔、黃彥傑、林宗佑等人於 民國99年間合夥設立「科思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下稱科思 事務所),約定由黎汯洋負責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科思 事務所,林士弘則擔任專案經理,負責該事務所業務開拓及 向客戶收取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林士弘自99年4月30 日起至同年7月30日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單 一之業務侵占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向其客 戶「兆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田公司)收取如 附表所示款項之機會,未將其向兆田公司收取之款項共85萬 6700元繳回該事務所,反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作為個人花用。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利用其擔任科思事務所專案經理向客戶兆田公司收取業 務費用之機會,於約3個月之密接時間內,多次將上開款項 侵占入己,雖其各次侵占之舉動,均已分別該當於業務侵占 罪之構成要件,然被告各個侵占之舉動,係基於侵占兆田公
司交付之業務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主觀上各個侵占行為應 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被告各次之侵占行為,客觀上 係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亦在密接之時地所實施,在刑法上, 應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適當,為接續犯,應僅論 以一罪。
㈡被告前於88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於89年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外別無其 他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符 合「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之諭知緩刑要件。
㈢依公訴人與被告之協商內容,被告應於100年11月10日前, 向告訴人科思事務所即黎汯洋支付新臺幣80萬8764元之損害 賠償(被告本案侵占款項共85萬6700元,超過80萬8764元部 分,業據黎汯洋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捨棄),如有違反, 依法得撤銷緩刑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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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侵占時間 │ 案件名稱 │ 侵占款項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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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4月30日 │適用兩種氣嘴規格之│ 30萬元 │
│ │ │充氣嘴結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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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5月11日 │打氣筒之閥體結構 │ 2萬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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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5月20日 │高壓打氣筒結構 │ 3萬4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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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6月3日 │旋轉式充氣嘴 │ 3萬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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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6月3日 │高壓打氣筒結構 │ 3萬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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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6月3日 │打氣筒結構 │ 3萬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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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6月3日 │打氣筒之閥體結構 │ 3萬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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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6月3日 │高壓打氣筒結構 │ 5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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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7月30日 │打氣筒之充氣嘴 │ 5萬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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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年7月30日 │輕便型打氣筒 │ 5萬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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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9年7月30日 │打氣筒充氣嘴之氣密│ 18萬4600元 │
│ │ │結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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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85萬6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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