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633號
TCDM,100,易,1633,2011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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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志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四行內關於「詎古志瑋仍不知悔改,與朱可靖」應更正為「詎古志瑋仍不知悔改,於99 年12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至45分間與朱可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 、4 行內關於「 詎古志瑋仍不知悔改,與朱可靖」之記載,應為「詎古志瑋 仍不知悔改,於99年12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至45分間與朱可 靖」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 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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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