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514號
TCDM,100,易,1514,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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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福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理由欄所記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福億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 中就被告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將幫助他人從事 詐欺取財之犯罪,卻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99年9月3日,在不詳地點,將其臺灣威寶電信所申辦之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每支門號新臺幣(下同 )1000元之價格,出售予詐欺集團成員劉友煊(另案經檢察 官以 99年度偵字第24667、26122、28090號提起公訴),該 集團成員遂於99年 9月28日12時許,假冒係許朝童之林姓友 人,以上開郭福億所申辦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電話向許朝童誆稱急需借款10萬元,致許朝童信以為 真,陷於錯誤,而將10萬元匯入林高萬福(由檢察官另案偵 辦中)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犯行部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潘 曉 玫
法 官 陳 得 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慕 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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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