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2214號
TCDM,100,中簡,2214,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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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龍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4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龍山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貳拾柒張、姐妹牌六合彩號碼參考簿壹本及簽注單肆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4-15行「當場查獲…對照表8 張」,更正為「經李龍山同意後,當場查扣李龍山所有供簽 簽賭六合彩所用之開獎號碼對照表8張及簽注單2張」,將第 15行「另查扣」更正為「經李龍山同意後,當場查扣李龍山 所有供簽簽賭六合彩所用之」;並將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 簽注單2張」更正為「簽注單4張」,並增引自願搜索同意書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據外,餘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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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