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2211號
TCDM,100,中簡,2211,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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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淑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6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龔淑琳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貳臺、NOKIA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卡壹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00年度偵字第16979號
被 告 龔淑琳 女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南屯區○○○○路83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淑琳意圖營利並基於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 自民國100年3月底某時起,在其所居住位於臺中市南屯區○ ○○○路833號之住處內,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局 ,聚集不特定之多數成年人,以傳真及電話等方式下注簽選 號碼,與其相互賭博財物多次。其賭法為利用香港六合彩開 獎之號碼對獎,號碼由01到49號,每週有3期,每期開出6個 號碼,參賭者得任意簽選2至4個號碼、特別號及決定賭資簽 注,每注為新臺幣(下同) 100元,簽中2星、3星、4星者、 特別號,分別可得5700元、5萬7000元、75萬元、3600元之 金額;未簽中者之下注賭金悉歸龔淑琳所有。嗣於100年7月 28日夜間7時45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傳真機2臺及行動電話(含晶片 卡)1支。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淑琳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上 揭物品扣案可資佐證,且經證人鄭筑尹於警詢、偵訊時證述 明確;復有電話關聯圖、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被告所有 0000000000、鄭筑尹所有0000000000等門號電話通聯紀錄、 分析資料各1份、鄭筑尹所有0000000000號、被告所有00000 00000號等行動電話照片2張及現場照片3張附卷足憑。是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及第268條 前、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罪嫌。其所犯 上開3罪間,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至扣案之傳真 機2臺、行動電話1支等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 捷 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 維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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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