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2169號
TCDM,100,中簡,2169,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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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清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5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清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陳志偉」署押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所示偽造之「陳志偉」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寄件人簽名欄上偽造之「陳志偉」署押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並增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1、捷麟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0/5/20、編號000000 0號單據(1式2份)寄件人簽名欄上「陳志偉」之署押共2枚2、捷麟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0/6/30、編號000000 0號單據(1式2份)寄件人簽名欄上「陳志偉」之署押共2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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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麟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