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1931號
TCDM,100,中簡,1931,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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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駿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
字第14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駿翔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 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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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