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1690號
TCDM,100,中簡,1690,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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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仁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28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仁添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修正刪除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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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