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許惠茹
被 上訴人 劉雅玫即私立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78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0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
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
之全部,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5,96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
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