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78號
TYDV,99,訴,678,2011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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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許惠茹
被 上訴人 劉雅玫即私立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78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0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
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
之全部,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5,96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
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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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