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賴枳枝
被 告 張峻豪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建德
陳惠霞
被 告 陳琮杰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石秀美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啟賓
被 告 陳嘉能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弘
陳安潔
被 告 張峰豪
謝易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之規定訊問當事人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