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被 上訴人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1 萬5,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71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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