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253號
TYDV,99,家訴,253,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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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53號
原   告 黃鳳禧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蔡文傑律師
被   告 黃高燦
      黃髙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華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瑟琴
            之1
被   告 蔡培漳
      柯建成
      柯建忠
      柯簡彩
      柯建文
             1弄6號2樓
      柯秀哖
      薛柯粧
      林桂花
      陳周來好
            44號4樓
      楊林市
      黃高美智
      簡睿志
            40號5樓
      簡睿宏
      陳黃阿綢
            號12樓
      黃阿緞
      黃秀英
            31弄7號3樓之6
      黃榮昌
      黃萬益
            號
      黃蜜
      黃次男
      周花
上 21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瑟琴
            1
被   告 柯凌凌
            5樓
      黃和順
訴訟代理人 黃永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吳柯明子
            之1
      柯盞
            29號6樓
      陳聰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珠
      陳秀義
            號
      鄭水波
            號5樓
      鄭勝都
            號4樓
      鄭週位
            號4樓
      鄭淑好
            9號5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梅
             1號6樓
被   告 張勝昌(張陳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燕娟(張陳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燕卿(張陳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蓮創
      林昭吉
      張黃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卻遲未提出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如附 表所示之資料,因事涉繼承狀態與繼承權是否取得,且本院 因無各該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無從依職權查得 各該當事人之戶籍資料,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有未合,爰 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附表
(下列補正資料均需包含各該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第一部份:應補正下列各該當事人之除戶資料
黃從
黃褚紅
黃能登
黃玉同
黃藍尾
潘鷄
黃朝宗
黃謙信
黃月來
黃學業
蔡黃份
柯黃寡
柯阿展
柯火爐
柯月英
柯岩
柯雪子
陳黃變
陳世雄
鄭桃




鄭淑鑾
黃錦
林黃罔
第二部分:應補正各該當事人之收養資料
(如各該當事人已歿,亦應補正除戶資料
李子美
柯勝元
陳省
林淑雲

林美
陳黃娥
余黃雪
第三部分:應補正各該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資 料與拋棄繼承資料
張黃勤
林月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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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