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53號原 告 黃鳳禧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複 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蔡文傑律師被 告 黃高燦 黃髙滿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華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林瑟琴 之1被 告 蔡培漳 柯建成 柯建忠 柯簡彩 柯建文 1弄6號2樓 柯秀哖 薛柯粧 林桂花 陳周來好 44號4樓 楊林市 黃高美智 簡睿志 40號5樓 簡睿宏 陳黃阿綢 號12樓 黃阿緞 黃秀英 31弄7號3樓之6 黃榮昌 黃萬益 號 黃蜜 黃次男 周花上 21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瑟琴 1被 告 柯凌凌 5樓 黃和順訴訟代理人 黃永裕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吳柯明子 之1 柯盞 29號6樓 陳聰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珠 陳秀義 號 鄭水波 號5樓 鄭勝都 號4樓 鄭週位 號4樓 鄭淑好 9號5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梅 1號6樓被 告 張勝昌(張陳英子之承受訴訟人)兼 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燕娟(張陳英子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燕卿(張陳英子之承受訴訟人)人被 告 林蓮創 林昭吉 張黃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卻遲未提出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如附 表所示之資料,因事涉繼承狀態與繼承權是否取得,且本院 因無各該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無從依職權查得 各該當事人之戶籍資料,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有未合,爰 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附表(下列補正資料均需包含各該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第一部份:應補正下列各該當事人之除戶資料 黃從發 黃褚紅 黃能登 黃玉同 黃藍尾 潘鷄 黃朝宗 黃謙信 黃月來 黃學業 蔡黃份 柯黃寡 柯阿展 柯火爐 柯月英 柯岩雄 柯雪子 陳黃變 陳世雄 鄭桃 鄭淑鑾 黃錦 林黃罔 第二部分:應補正各該當事人之收養資料 (如各該當事人已歿,亦應補正除戶資料 李子美 柯勝元 陳省 林淑雲 黎 林美 陳黃娥 余黃雪 第三部分:應補正各該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資 料與拋棄繼承資料 張黃勤 林月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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