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李宏文律師(黃興睦即德濟醫院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黃興睦即德濟醫院之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
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黃興睦即德濟醫院所有之財產,經執 行完畢,共得新臺幣(下同)6,805,170 元,已分配與各債 權人,有領取憑證及匯款收據等件為證,本件業已執行完畢 ,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本院民事庭於民國96年3 月28日間裁定宣告黃興睦即德濟 醫院破產,並選任李宏文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 黃興睦即德濟醫院所有之財產,得款6,805,170 元,經扣繳 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報酬後,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 破產管理人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經本院於99年 12月16日同意認可,並於99年12月17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 日內為異議期間,異議期間無人異議,隨由破產管理人進行 分配,並經破產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核與首揭破產 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