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512號
TYDV,100,除,512,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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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憲武
訴訟代理人 王年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莊佩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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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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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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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10月25日 │31,820元 │0000000 │ │
│1 │行 李憲武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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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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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