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許振忠即振亞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已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支票原本,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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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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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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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延武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5月10日 │79,800元 │XC六一九一七九│ │
│1 │呂松木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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