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10號
TYDV,100,重訴,310,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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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被   告 戴明煥
      築新建設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周厚文  住同上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2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昌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2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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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築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