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29號
TYDV,100,訴,929,2011090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羅OO 年籍資料詳卷   
被 上訴人 賴信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9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2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