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名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建榮
被 上訴人 傅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05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 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