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7號原 告 彭天和被 告 游中興 桃園縣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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