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李成蔭
被 告 戴燕慶
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原生
訴訟代理人 洪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準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請當事人補正下列
事項:
⒈原告應於庭前補正被告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⒉被告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100 年2 月17
日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非管原生,請陳報當時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