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威力盟電子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陳炫彬
訴訟代理人 何汶軒
被 告 鈞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事實及理由欄六中關於「99年4 月24日」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一○○年四月二十四日」、「100 年4 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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