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88號
TYDV,100,訴,288,20110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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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訴人 即 洪建榮即建宬工程行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臺翔工程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288 號給付租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50,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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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