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訴人 即 洪建榮即建宬工程行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臺翔工程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288 號給付租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50,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