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9號
原 告 旭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原生
被 告 全鷹保全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0,000 元,應
繳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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