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58號
TYDV,100,訴,1358,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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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   告 吳盛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巧鳳崔澤文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9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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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