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游輝成
被 告 楊煒慈
許守博
許東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0,086 元【以1184
-12 、1195等兩筆地號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再
乘以被告間贈與土地之持分計算:(1184-12地號土地:261 平方
公尺×53,572元×2/6 =5,005,284 元) +(1195 地號土地:23
平方公尺×60,600元×2/ 6=464,802 元) =5,470,08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