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徐邦松
被 告 張來發
張懿銘
張銀龍
張進輝
張廣興
張詹富
張玉晏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8,800 元(即以原告
主張兩造協議分割,其得取得分割後土地面積以現行公告現值計
算結果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869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