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0號
TYDV,100,補,310,201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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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蔡達忠
被   告 張肇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6,693 元(以原告起訴當
日即民國100 年7 月20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8.915及
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84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15,000元及人
民幣77,000元,即28.915x15,000+4.584x77,000=786,693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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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