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149號
TYDV,100,簡上,149,201109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被 上訴人 福品金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李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0 年度桃簡字第450 號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
1項 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同法第436 條之1 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
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1/1頁


參考資料
福品金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