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0年度,13號
TYDV,100,破,13,201109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謝夢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提起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
     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聲請
     人應依期限補繳。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於
     財產說明書中將債務人現所有之財產名稱(應分列不
     動產、動產【含汽機車、船舶、航空器】、現金、存
     款、有價證券【含股票、票據、基金、債券】、存款
     、珠寶、金飾、古董、字畫、儲蓄型保險、投資各項
     )、種類、數額、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所在地等詳
     細記載(若無分列項下之財產,則應於該項欄位記載
     為無),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
     趣記明。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
     名稱、性質(如薪資債權、借款債權、不當得利債權
     、損害賠償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
     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
     應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
     應製作載明無債務人)。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並
     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信用卡消費款、房屋貸
     款、貨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
     期、利息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
     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
     人等)註明,另應附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