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39號
原 告 許鳳珠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宏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70,300元(土地部分共55,970,687
元、動產部分1,307,360 元,共計55,970,687元,原告主張
應繼分1/8,即6,996,336元)。
二、載有本件當事人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兩造(即原告、被告許宏基、許陳淑惠、許秀芬、許榮乾、
許榮芳、許游來有、徐許鳳英、許鳳秋、許鳳雪)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