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275號
TYDV,100,家訴,275,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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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75號
原   告 佳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被   告 傅彥霖即傅榮鈞
被   告 徐詩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 年10月21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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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