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96號聲 請 人 徐孝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諶雅芳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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