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從父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506號
TYDV,100,家聲,506,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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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張晋瑋
關 係 人 許家成
關 係 人 張美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從父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 項至 第4 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 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 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 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許家成應為父子關係, 但未經許家成認領,而係由第三人陳榮明為認領,嗣後聲請 人與陳榮明之認領關係經鈞院99年度親字第178 號判決認領 無效,為期能認祖歸宗,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從 父姓「許」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關係人許家成之婚生子女,嗣後亦未 經許家成認領,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 紙(為影本) 為證,則聲請人援引前述法文請求變更姓氏為從父姓「許」 ,依法即屬無據,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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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