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繼承人 曾永賢 生前住.
繼 承人 曾家耀
曾陳素珍
曾慧玲
曾佳卿
楊程翔
楊昕宜
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宜倩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660 、802 號拋棄繼承民事卷宗內除陳報人曾家耀、曾陳素珍、曾慧玲、曾佳卿、楊程翔、楊昕宜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及陳報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曾永賢(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街 326 號9 樓之6 )之債權人,而債務人曾永賢於民國99年4 月15日往生後,其繼承人曾家耀、曾陳素珍、曾慧玲、曾佳 卿、楊程翔、楊昕宜業已向鈞院陳報拋棄繼承,並經鈞院以 99年度繼字第660 、802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 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提證物等情況,爰聲請閱 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曾永賢生前曾負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迄未清償 ,有其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暨帳務資料影本等一份在卷可 證,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
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曾家耀、曾陳素珍、曾慧玲、曾 佳卿、楊程翔、楊昕宜已向本院陳報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 99年度繼字第660 、802 號准予備查在案,而繼承人於為陳 報時,依法本應提出戶籍謄本等資料,嗣經法院核定後,即 准予備查。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 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 此外,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曾家耀、曾 陳素珍、曾慧玲、曾佳卿、楊程翔、楊昕宜既已依法向本院 陳報拋棄繼承,惟陳報人原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係供本院認 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 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 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 覽。除此之外,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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