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壢簡字,100年度,676號
TYDV,100,壢簡,676,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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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6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林吉淵
被   告 劉瓊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7 月1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 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至96年11 月23日止,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03,448 元尚未給 付,其中98,381元為消費款、3,067 元為循環利息、2,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還款違約金、預 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另依約被告 尚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即96年11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於94年3 月22日向原 告借款45萬元,約定分50期攤還,以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納金額年 息20% 計算遲延利息。被告僅依約還款至96年10月23日止, 迄今仍有211,973 元之本金未為清償,依借款約定書第4 條 第2 款之約定,此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兩造間 信用卡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為訴 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利息過高,被告每月收入只有2 萬6 、7 千元,又尚欠其餘銀行信用卡債務,故無法清償等語, 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初為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38,907 元及其約定之遲延利息,嗣於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始於100 年7 月18日以民事聲請狀 變更其聲明為上開原告陳述欄中訴之聲明所示。核原告此部 分所為訴之變更,顯僅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揆諸



上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此先敘明。
二、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各1 份、帳務 明細、單筆貸款授信交易查詢各1 紙、客戶消費明細表16紙 、信用卡帳單12紙暨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5 紙附卷可稽( 均為影本,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49頁),核與原告所述尚屬 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 詞置辯,然利息既係兩造所約定,原告自得依約請求之;況 利息過高之部分,法律並無債務人可請求抑或法院得依職權 酌減之規定,是被告上開抗辯,尚無足影響本件原告之請求 。
三、按「…若持卡人未於當月帳單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最低應 繳金額或整體金融信用往來異常時,次月起循環信用利率將 調整為20% 計算…。」、「逾期還款違約金:借款人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當期帳單次日起算至償還日止,依當時累 計應償還本金餘額按年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兩造所定之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6 條有明文 約定。而原告所主張被告有上開未償還之信用卡帳款及貸款 本金餘額,均足採信,既經認定如前,則依上開約定條款, 原告請求被告應如數返還及另給付約定利息、違約金,自屬 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約定之信用卡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5,421 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附表:利息之計算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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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產品 │ 請求金額 │ 利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 │
│ │ │(新台幣/ 元)│(新台幣/ 元)│(%) │ (民國) │ (民國) │計算方式│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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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用卡│ 103,448 │ 98,381 │ 20 │96年11月24日│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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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信貸│ 211,973 │ 211,973 │ 無 │ 無 │96年10月24日│自違約金│
│ │款 │ │ │ │ │ │起算日起│
│ │ │ │ │ │ │ │至清償日│
│ │ │ │ │ │ │ │止,按週│
│ │ │ │ │ │ │ │年利率20│
│ │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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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